2009年5月27日 星期三

我對“兩岸中草藥合作發展策略”的看法

1. 目前中草藥若不跳脫西方主流醫學的鉗制,將永遠很難有突破性的進展。想經由FDA的認證,以進入西方主流市場,是緣木求魚。因依FDA的規定(Botanical drug guidance),中草藥要取得藥證比西藥還難,除了CMC以外,還有更難滿足的地方,如PK (Pharmacokinetics藥物動力學),藥物交互作用等。
2. 因此“兩岸中草藥發展策略”,要先行制訂雙方共同一致的安全性與均一性標準,PK,藥物交互作用等,不以理論上可能會如何的逐項方式評估,而以整體性,客觀性考量,除了動物試驗外,以人體使用經驗與人體臨床試驗結果為主,其它條件與西藥一致,如在西醫醫院進行臨床試驗等。
3.
(1) 雙方應先行建立一套兩岸共同可接受的標準與規範.
(2) 以目前台灣中醫藥委員會建立的中藥新藥查驗登記規範為架構,進行認證,然後頒發中西醫師皆可使用的許可證.
(3) 中草藥及其用途多為已知,要申請專利很難,政府必須另行設置鼓勵措施,否則難以擴大產業規模.如成立中西醫師皆可使用的新藥給付辦法,可參照西藥鼓勵兒童製劑加值方式,提高給付額,以擺脫中藥日計價30元之限制,既不納入西藥也不納入中藥日計價。
(4) 兩岸先建立成功案例與市場規模,再結合其它有中草藥使用經驗的國家,如德、日、韓的認同,共同努力拓展中草藥市場,數年後氣勢成型時,西方主流醫學自不會再排斥中草藥的功效。
(5) 遺憾的是,目前國內CDE追隨FDA辦法,中草藥未起步,就已窒礙難行!




4. 談兩岸合作問題,現階段在台灣須有行政院跨部會層次的單位或專家
(類似李國鼎先生的地位與號召力)才能有辦法順利解決,因為裡面牽涉很多未來有關兩岸合作的相關議題,主要包括有:
(1)經濟合作問題:如股權投資相互持有比例,共同研發主題開發後,如何分享比例等相關問題。
(2)法律問題:如何共同保護專利的問題,以防山寨版或海盜版的發生。
(3)修法問題:以前的規定,台灣政府的錢不能前進大陸投資,合作研究經費的相關比例要如何修法才能進行合作等相關問題。
(4)衛生署藥證問題:藥物許可證兩岸如何相互認證,雙方應先行建立一套海 峽兩岸共同可接受的標準與規範進行認證,新藥開發成功後然後頒發中西醫師皆可使用的許可證等。
(5)兩岸會談問題:台灣可先集合產、官、學、研共同提出有待解決的問題加以整合,由陸委會及對口單位共同與大陸相關單位研商協調解決。

以上的問題,都必須由具有跨部會層次的單位或專家,才能真正解決問題。所以這個問題應該要由跨部會具有溝通協調能力的代表性組織來執行,才有可能推動成功,現階段較不合適由純官方來當對口單位,應該由政府授權委託民間組織來推動達成才是上策。

經濟部技術處如果在這個階段想要把“海峽兩岸中草藥合作發展策略”這個議題作成功,必須要委託有跨部會協調能力的民間組織來負責推動,才能執行成功。經濟部可先將“海峽兩岸中草藥合作發展策略”的所有相關的議題逐一列出,然後擇期公開招標,這樣才有辦法如期完成。

進行投標的單位必須具有跨部會協調能力的單位才能參與。
(目前國內:生策會、李國鼎基金會、孫運璿基金會等應有能力來執行推動這些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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